深圳律师:买小产权房被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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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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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买小产权房被判合同无效 原因为双方当事人属于不同集体土地村民;买方须搬离所购房屋 黄圃市民梁先生一家四口现在不得不住在不足20平方米的自建铁棚中,而几天之前,他和妻儿还住在一间2003年买下的建筑面积约为140平方米的两层半楼房里。 截至2006年,原房东一直拒绝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梁先生本想通过一纸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想到3年官司纠纷的结果是:由于双方不属本村村民,先前签订的小产权房转让合同无效。随着原房东提出要回房子,梁先生一家不得不离“家”出走。 ■事件回放 房子买下原房东“不愿过户房” 梁先生于2003年买下一栋房子。这间建筑占地面积50平方米、属两层半的楼房,起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在进门的右手边是面积约为20平方米的厨房和冲凉房。“卖家是我的小学老师冼先生,信得过。” 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房屋协议书》后,梁先生一次性支付了4万多元转让款给冼先生。在拿到冼先生交给他的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于当年12月搬进该房子居住。 “此后,我多次请冼先生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但对方一直以卖给我50平方米占地面积的房屋,厨房、冲凉房不在买卖范围内为由拒绝协助。”梁先生的说法,得到了冼先生的默认。 由于私下无法解决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梁先生只好将冼先生诉至法院,结果法院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梁先生败诉。 ■案件解读 房屋买卖协议为何无效?原来双方当事人属不同集体土地村民 法官为什么判双方签订的《转让房屋协议书》无效? 记者了解到,双方买卖的房屋是冼先生于1991年在其使用的174平方米宅基地上所建,当时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没有产权证,属于小产权房范畴。根据该村委会向法院出具的证明:(房屋)土地不属该村所有,而属村各小组所有。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分乡级、村级以及村小组所有这三级。根据有关规定:“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的,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有效。”而对于“本村村民”,有关规定理解为同属相关集体土地的村民。虽然梁先生和冼先生同是黄圃镇某个村的村民,但一个在第19村民小组,另外一个在第21村民小组。由于双方属于“不同集体土地的村民”不是“本村村民”,因此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最新进展 买方已搬出所购房屋 转让合同被判无效后,双方再次产生返还财产的纠纷,导致民警出面协调。随着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深入调解,双方终达成协议:梁先生于1月15日前搬离该房子,并归还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给冼先生;而冼先生则返还购房款4.18万元及装修费5000元给梁先生。 记者和双方当事人联系时,得知梁先生已搬离该房子,而冼先生已将款项交至法院暂存款账号。冼先生表示,双方在买卖过程中不懂小产权房的买卖知识,也是酿造悲剧的原因之一。 深圳房产律师提醒市民:小产权房买卖风险大,市民购买时要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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