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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商律师:商事仲裁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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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与诉讼(俗称打官司)是并行的现代社会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法律途径。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由其居中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婚姻、继承、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不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选择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优越性在于:

    意思自治
    仲裁没有级别、地域管辖限制,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

    经济高效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相对于诉讼“两审终审”而言,可节省当事人许多费用和时间。尤其是标的较大的合同纠纷,上述优点更为明显。

    保密原则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未经当事人同意,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不接受媒体的采访报导,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信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专家断案
    仲裁员均由国内外法律、经济贸易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资深律师、退休法官、高级会计师等组成,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广泛执行
    我国和世界其他140多个成员国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目前,广州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已在香港、台湾、澳门、新加坡、美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执行。

    律师费可以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因此,对于胜诉一方当事人所支出的律师费,仲裁庭可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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