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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辩护律师使悔过学生得以继续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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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  来源:福田区法律服务网  阅读:

陈洪翔律师的精心辩护

悔过学生被判处缓刑,得以继续学业

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

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抢夺罪
受援人:林XX,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广东省惠州市人。
承办机构: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
案情简介:2006年7月27日,受援人林XX与另一名在深圳读书的李XX在福田区上沙龙秋村附近,趁被害人不备,合谋抢夺被害人手机后逃跑,后相继被抓获。2006年10月27日,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接受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广东商源律师事务所的陈洪翔律师,担任受援人林XX的一审辩护人
承办经过:陈律师根据福田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仔细查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受援人,在会见中得知受援人曾在关押期间向承办检察官举报了同仓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隐瞒真实年龄、虚报假姓名的情况。在阅卷中,发现受援人是初中刚毕业,正准备进入高中或职业高中继续学习,暑假期间受李XX邀请来深圳玩,没有钱用,偶然产生了抢点东西卖、换点钱花的念头。陈律师还通过受援人的父母了解到,受援人对犯罪行为十分懊悔,非常希望能继续学业。
庭审中,承办律师根据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结合受援人为学生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受援人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一贯遵纪守法,以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受援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3、受援人在关押期间举报了同仓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隐瞒姓名、年龄的行为,应认定其悔罪并表现积极。恳切希望法庭本着惩办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重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宗旨,对受援人从轻处罚,使其能够尽快重返校园,给他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承办结果:宣判时,法庭全部采纳了陈洪翔律师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判决受援人林XX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案件评析:该案件承办律师并没有因为是相对简单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而疏忽对待,而是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受援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按照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要求及时会见、认真阅卷、依法提出书面辩护词、按时参加庭审。在该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联系受援人的父母亲,有效地了解到了受援人以往的表现,充分向法庭证明了受援人实施犯罪的偶然性和悔罪的真诚性,受援人父母亲也向承办律师和法官表示将加强对受援人的关爱和正确教育引导,受援人本人也向法庭提出迫切希望改过自新、继续学业的愿望。该法律援助案件,最终以受援人被判处缓刑而审结,切实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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