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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中的“家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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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饶庆松法律团队  来源:网络  阅读:

离婚救济中的“家务补偿”

饶庆松法律团队 2021-02-25

    近日,北京一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一审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报道一出,引发社会热议,并抛出不少疑惑:家务补偿该给吗?给多少合适?

    此案判决家务补偿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088条,但并非《民法典》的新增制度。家务补偿作为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早在《婚姻法》便有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只是,《婚姻法》第40条严格限制了家务补偿的适用前提,要求有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的家庭才有权提出家务补偿请求。在我国,极少数家庭真正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因此婚姻法时代下,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

    对此,民法典取消了夫妻实行财产分别制的要求,可以有效激活家务补偿制度,实现其离婚救济的实际效用。

    依据前述规定,“家务”应理解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活动。但仍有不少网友无法理解家务补偿的合理性,认为“干家务是理所当然的”。

    根据凤凰周刊在社交平台发起的投票,有部分人认为不应该支付家务补偿或补偿金额过高;但大多数人都肯定家务的无形价值,认为应该给家务补偿且补偿金额应该更高。从投票结果可以看出,社会已基本形成“家务劳动具有无形价值”这一共识。

    家务劳动虽然无法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不应否定其本身便具有一定价值。有学者分析,《民法典》的“较多义务”,意指家务劳动数量和耗费时间都明显多于对方,对另一方工作的协助。在人力资源市场化的背景下,家务劳动应视为“人力资本的生产与再生产”。这一过程中,自身人力资本的价值会收到贬损,一旦离婚,难免在就业和经济收入方面居于劣势。

    离婚诉讼中一方的家务补偿诉求,按照如何的标准来计算才合适呢?前述案件法官冯淼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四点考虑因素,可作为参考。法官认为,家务补偿金额的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婚姻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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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与感情色彩,不可能单纯依照雇佣市场价标准计算家务补偿金额。目前,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有待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给出进一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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