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如何在内地办理房产继承
1.确定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继承国内房产时,应根据内地法律的规定办理。
继承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确定遗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该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涉及继承的房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那么该房产的50%属于配偶,另外的50%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3.有遗嘱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无遗嘱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如死者没有立下遗嘱,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予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书
包括继承声明书、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声明书(已经包含亲属关系声明书)。
上述证明文书,证明申请遗产继承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同时,也确定继承人中继承或者放弃的意愿。
6.在内地的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
申请遗产继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前述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证明文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同时带来)到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审核后,如果经审核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7.申请免税以及办理房产过户
法定承继人承继房产可以免除契税;遗赠和法定继承不同,有可能涉及缴纳契税。
在办理房产过户的时候,因涉及房产所在地的各地政策不同,可能涉及额外的流程,例如测绘、缴纳维修基金等。
8.未成年人不能放弃继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作为其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因此,监护人有权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继承遗产为被监护人无偿单方受益,有利于被监护人,其一般不能代理对应继承的权利进行放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应认定该代理放弃行为无效。
9.授权委托他人办理继承事宜
香港执业的律师是不能在内地从事法律事务的,除非是涉及公证且有内地公证人资质的香港事务律师才可以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业务,除此之外,只能委托中国内地的执业律师。
在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同样,该授权委托书亦应当经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