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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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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公司设立失败如何处理?

  没有人会愿意面对公司设立失败的灾难,但既然发生了,就要想法解决。以下是深圳经济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团队就此问题的发表的看法,供各位参考。

  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包括/不限于:

  资本没有筹足;

  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设立的情况,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等。

  设立公司必然会有费用支付,带来一定的债权债务。那么,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应该由谁承担相应责任呢?是由公司本身,还是由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是发起人加全体认股人,亦或是由公司的代表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因此公司设立失败时,产生的这些费用和债务,应当按照责任比例由公司发起人分担,没有约定各自承担责任比例的,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同等份额分担。但是,如果有部分股东对公司设立失败存在过错,则按照过错情况,确定具体的责任范围。

  翻翻历史和新闻,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其实屡见不鲜。因此,对于准备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尽可能在发起人协议中就明确约定责任的承担方式,以作不时之需。对于各方无过错和部分发起人有过错的,应当分别约定合适的责任比例或计算方式,以明确责任并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下面是企业法律顾问找到的经典案例:

  吴照明与冯天成等公司设立纠纷案

  原告吴照明于1997年3月28日与冯天成等人协商拟成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十二家联合公司章程》。章程中明确写明股东主体为12名自然人,各股东签字确认完毕。章程约定 ,5被告是公司成立筹备组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成立公司、办理注册、收取入股投资款等公司成立的各项活动。章程签订后,吴照明向王长海交纳了6万元投资款,王长海将该6万元交给北京市旺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公司并未如期成立,后吴照明多次要求5被告退还投资款,但一直得不到解决。故吴照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对公司成立前的经济活动进行清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吴照明等12人签署章程拟设立公司并交纳了共计72万元的出资款,王长海、潘黎明、王琦、孙志刚、冯天成等5人作为公司设立时的组织者,在由于公司设立失败情况下,应承担组织12个实际出资人就公司设立中的经济活动进行清算的义务,故本院支持吴照明要求5被告对公司成立前的经济活动进行清算的诉讼请求。冯天成、王琦、孙志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长海、潘黎明、冯天成、王琦、孙志刚组织十二个实际出资人就北京市十二家联合公司设立中的经济活动进行清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本案的关键在于“《北京市十二家联合公司章程》”,这份铁证如山的文件是原告最有力的武器。

  总之,在企业法律顾问看来,公司设立失败确实是灾难,但只要做好预防,事前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就没有什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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