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文章正文
男子吃夜宵后酒驾车祸身亡 邀请者赔偿8万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詹伟志  来源:泉州晚报  阅读:

男子吃夜宵后酒驾车祸身亡 邀请者赔偿8万

泉州新闻泉州网-泉州晚报詹伟志

泉州网(微博)-泉州晚报讯 (记者詹伟志通讯员陈伟莲 吴思思)2012年5月30日晚,唐某盛情邀请几位好友一起吃夜宵,没想到受邀的王某吃夜宵后,醉酒驾驶助力车回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近日,唐某作为当晚活动的组织者,被石狮法院判决赔偿王某家人各项损失合计81670.5元。

  当晚,王某饮用啤酒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醉酒驾驶助力车回家,在途经石狮市香江路狮城帝苑路段,车辆碰到道路南侧路沿条石,当场死亡。经相关部门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6.0mg/100ml。2012年6月12日,石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造成王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未减速慢行。

  王某的死亡对其家庭造成巨大打击和损失,王某的家人悲痛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当晚同桌喝酒的几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唐某作为吃夜宵的组织者,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唐某辩称,其对王某因意外死亡表示遗憾,对王某家属深表同情,但对要求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自己虽然主动邀请王某吃夜宵,是基于朋友之谊,王某作为成年人可以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席间,他们几人未劝酒,也未施加压力强制王某饮酒。王某离开时,唐某还劝说王某喝酒过后不要骑车,且当时不知王某是没有驾驶资格,更想不到会发生意外。

  石狮市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作为组织者,邀请王某等六人同桌饮酒,应当认识到饮酒行为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过程,作为组织者的唐某对其他同桌五人都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即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通常人应有之义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之过失。唐某在知道王某饮酒后,未提醒、劝告其少饮酒,亦未将王某安全送到家或是通知其亲友接送,导致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故应认定唐某未能尽到应有的最大限度的合理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过量饮酒给自己骑车带来的严重后果,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同桌喝酒的其他几人均第一次与王某认识及饮酒,同时均未对王某进行劝酒或是灌酒行为,不存在过错,也未违反法定义务,故仅是判决作为组织者的唐某赔偿王某家人各项损失合计81670.5元。

(泉州网(微博)-泉州晚报)

http://fj.qq.com/a/20131001/002328.htm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薄谷开来减刑裁定及她的..
·刑事报案书
·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标..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
·龙华区油松派出所地址及..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及..
·财产保全延期申请书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答..
·香港“世纪贼王”张子强..
·工程项目承包、发包的五..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