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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社会养老保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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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整理 上传:陈洪翔  来源:网络  阅读:

                    深圳市关于社会养老保障的规定
    一、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个百分点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个百分点,由企业缴纳。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个百分点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百分点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百分点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二、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具备的条件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2、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的员工怎么办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的户籍人员,有两种选择:一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二是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四、养老金的待遇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百分点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调节金:为300元;
    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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