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文章正文
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网络  阅读:

最高人民法
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3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
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薄谷开来减刑裁定及她的..
·刑事报案书
·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标..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
·龙华区油松派出所地址及..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及..
·财产保全延期申请书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答..
·香港“世纪贼王”张子强..
·工程项目承包、发包的五..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