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报案书
报案人:陈某某,男,19×8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县×乡×村×组×号,居民身份证号43232219×80×0×6×32,系深圳市××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居委会×社区×栋×房,联系电话:13×2×129××5。
报案请求:请求依法立案追究丘某某(男,19×3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30×1×10×5)诈骗罪(涉案金额人民币288000元)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丘某某在“装饰信息平台”上获知我的个人信息后,就打电话给我,自称是深圳市×州×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州×城外墙装饰工程项目经理,有工程项目想与我合作,希望能见个面。不久,我即应邀与丘某某见了面。为了承揽到工程项目,我还数次宴请丘某某,俩人渐渐成了“朋友”。
2011年10月的一天,丘某某约我洽谈业务在用晚餐时,拿了我用的苹果手机把玩了会,问我在哪买的?我说就在沙井的一间“苹果”手机专卖店买的。同时告诉他我与专买店老板比较熟。丘某某说这款手机不错,自己不识货不敢买,要我帮他买四台。丘某某还说只管放心,保证给现金。三天后我将用28000元钱从购的四台苹果4S16G型手机在九州茶城交给了丘某某。丘某某接过手机后说没有带现金也忘了带卡,过几天再付钱给我……。因当时我司正与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业务,不能得罪他,我也没说什么。
2011年12月下旬,丘某某特意来到沙井我的办公室,说他有一个很好的投资项目要邀我一起做。丘某某告诉我,梅州县县城有四个临街铺面整体出售,15万元一间,只要60万块钱就能买下四个门面,转手就赚钱。他还差26万元钱,只要我出26万块钱,就分给我两个铺面。因为资金数额太大,我没有答应。此后连续几天,丘某某天天打电话、发信息,要我和他合伙买了梅州的四间门面。还说如果不相信他,他在惠州淡水老家有一栋8层楼的屋,可以先抵押在我手上等等。
2011年12月底,丘某某带我到淡水去看房子。丘某某将我带到了一栋8层楼的房子前,用身上的钥匙开了门。俩人进屋喝着茶聊了一会,丘某某又从抽屉里拿出一份房产证复印件给我看。我看了一下“产权人”确实是“丘某某”就放心了。
2012年1月3日,丘某某用手机发信息,告诉我一个工行卡号,说是他表弟陈某某的卡,要我将260000元汇入这个帐户。丘某某信誓旦旦的承诺,一周内将房屋搞定,如果超过一周没有办妥,就将钱退给我。
同日,根据丘某某提供的工商银行卡,我在沙井中心路工商银行用我侄子陈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0×106×37)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04000×1081×26×2)转26万元人民币现金到了陈某某的工行账户(卡号622700720×540×769×35)。
过了两个多月,丘某某还不讲办房屋产权手续的事,我就着急了,要他退钱。开始丘某某还花言巧语掩饰,后来竟不接我电话了,再后来就不断的换手机卡……,到2013年3月份时根本找人不到了。
2012年4月初的一天,我专程到惠州淡水找丘某某。我找到了丘某某曾带我去过的那栋房屋,屋里只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头。他问我找谁,我说是找丘某某的。他问我什么事?我就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他。那老人说房子不是丘某某的,并拿出房产证原件让我看。并反复强调丘某某虽是他儿子,房子却从来没有过户给丘某某过。还说丘某某不住这里。我问丘某某住哪里?他说不知道,有几个月没见到人了……。此时,我才知道自己已被骗!
综上所述,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了报案人数额巨大(其中实物价值28000元,现金260000,合计人民币288000元)的财物,已触犯刑律。报案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局报案,请求立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追究丘某某的刑事责任。
此呈
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
报案人:陈某某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本《刑事报案书》的代书人为陈洪翔律师,代书时是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为广东章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电话:1372860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