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延期申请书
申请人:谷某权,男,198X年1月1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新蔡县佛X寺镇梅X村委谷庄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8X981011X5432。
委托代理人:陈洪翔,男,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金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深圳宝安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西路东某某科技园2#厂房一楼(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72977X19。
法定代表人:高某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延长(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查封期限。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贵院正在审理。2012年2月16日,贵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
本案尚未审结,一旦解除查封,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以防止被申请人在查封冻结期满后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办理。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谷某权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欢迎委托广东章盛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8号美荔园B座13楼B室;
交通:公交荔枝公园站,地铁3号线、9号线红岭站G出口;
深圳律师陈洪翔联系电话13728600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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