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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离家出走,孩子诉请抚养费能获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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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豫法阳光  阅读: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刘某婚后育有一子小刘,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王某离家出走,刘某独自抚养小刘。因小刘患支气管肺炎,先天性气管食管瘘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花费3.5万元,王某对此不管不问,刘某独自负担难以支撑。后小刘以王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河南省浚县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支付抚养费2万元,并支付医疗费1.7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刘因患病长期住院治疗,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用均由其父负担,王某作为母亲长期未与小刘共同生活,亦未履行对小刘的抚养教育义务,故小刘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的诉请,法院依法应予支持。综合考虑当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判决王某向小刘支付抚养费1.8万元,医疗费1.75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夫妻未离婚但实际分居的情况并不少见,夫妻分居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义务,不受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影响。在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无论是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都不能免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愿世间每个家庭
都能彼此珍惜、好好相伴
愿世间每个孩子
都能被温柔以待、健康成长

编写:单朝民  浚县法院
来源:豫法阳光

转载于公众号: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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