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未尽到注意义务,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作者:夏旭 吴桐
案情简介
A公司、B公司发现网络用户未经A公司、B公司许可,擅自在C公司经营的木蚂蚁网站论坛中发布附涉案影片、涉案小说下载链接的涉案网帖,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涉案小说,例如《斗破苍穹》、《大主宰》、《锦衣夜行》、《凡人修仙传》、《庆余年》等,该行为侵害了A公司、B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A公司、B公司认为C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木蚂蚁(域名:mumayi.com)”设置影视、小说等专区、发布论坛规则鼓励用户上传资源,起到了帮助侵权的作用,根据相关规定,C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A公司、B公司据此分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C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帖子中未加以“推荐”“火”等字样,且A公司、B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知名度高,C公司作为论坛经营者,较难引起发现上述侵权帖子的存在,故C公司未对该帖子进行选择、编辑、推荐。且本案中侵权用户为普通用户,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C公司及时删除了涉案作品,并向法院提供了用户的注册信息,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C公司对网络用户上传至木蚂蚁论坛上的涉案侵权作品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B公司不服,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
首先,涉案影视、涉案小说作品分别位于涉案网站的“Android安卓影视下载”、 Android安卓电子书/语音电子书下载”专区,仅从该专区标题上看,也可了解其中前者存在大量的影视作品,后者存在大量文字作品,侵权可能性较大。
其次,涉案网站对“Android安卓影视下载”专区进行了 “影视”“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综艺”等特定分区。涉案网站对“Android安卓电子书/语音电子书下载”进行了“玄幻奇幻”“历史军事”“穿越架空”“小说连载”等13个类别分区。
第三,从版规以及版主发帖称“以后发帖主要发新电影”“大家有什么想看的新片、老片都可以跟帖,我会尽量更新”“发布资源前请先……”“资源组使用的标题:[木蚂蚁图书组]《书籍名称》书籍简介……”等内容来看,涉案网站具有诱导用户上传影视资源、小说资源的行为。
第四,部分涉案网贴标题上明确载明了涉案影片、涉案小说的名称,涉案网站运营者很容易发现该网贴中含有侵权可能性较高的作品。
综上所述,C公司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应知,应承担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撤销两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C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属于网络用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C公司作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判断的关键是C公司对涉案行为的发生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
一审法院以涉案帖子中未加以“推荐”“火”等字样,且发帖时间距离距离较长为由,认为C公司未构成明知或应知情形。对此,二审法院有不同的看法。
二审法院认为,“应知”即能够合理地认识到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在其存储空间传播或能够合理地认识到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提供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本案中,无论从涉案网站专区的名称看,或是从该区域的分区看,均能认识到该区域内侵权作品传播的可能性较大。同时,网帖标题含有作品名称,可以认识到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的可能性较高。最后,网站版规及版主发帖内容均有诱导用户上传完整作品资源的行为。综合上述分析,二审法院认为C公司具有“应知”的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来源:知产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