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银行卡亲弟,招来牢狱之灾
原标题:出借银行卡亲弟竟招致一场牢狱之灾
嘉宸出庭律师 2020-09-21
前言
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会不会存在法律风险?
很多人可能觉得无所谓,反正就是一张空卡,不可能给自己带来什么损失,而且往往还会从借卡人那里得到一定的报酬或者好处,何乐而不为?
但是,下面这个案例,哥哥出借银行卡给自己的弟弟,却引来了一场牢狱之灾,给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敲了一个警钟。
一、案情回顾
近日,某地基层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
2020年疫情期间,被告人明知其弟在从事违法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出借给弟弟使用,至案发时,经过三张银行卡共流入诈骗等网络犯罪所得款项180余万元,被告人从中获利4000余元。
案发之后,被告人于2020年6月17日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
2020年9月2日,某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类新型犯罪,是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适应信息网络发展特点而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一)关于本案罪名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条文: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该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者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该罪。而且,根据该条的第三款规定,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何为明知?
有人会提出,该条法律规定的是“明知”才构成,可是我出借的时候并不明知,或者案发之后我抵死不承认“明知”,那又能奈我何?
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读,在法律上是否明知,并不是一定要本人亲口承认,是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的。
(三)怎么样才算情节严重?
还有人注意到,这条中规定的是“情节严重”才构成,那么,什么样的情节才算严重呢?
“两高”司法解释为此进行了明确,即《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
由上可见,只要“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还对照其他几项追诉标准,实际上该罪的入罪门槛并不算高,因此,出借银行卡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不小。
(四)该案给我们的警示或者反思
敬畏法律,不贪小便宜
不论出于哥们义气或者碍于情面,还是出于想得到点小便宜,在给亲朋好友提供帮助时,要多留点神,看看帮的这个忙会不会触碰法律的底线,会不会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风险。
特别是涉及到信息网络这些非传统的新鲜事物时,更要多考虑清楚,如果自己拿不准,有条件的最好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士,别本意是好心帮忙,到头来却把自己给帮进去。
与时俱进,学法守法
法律是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主要规范,是人们的社会行为应当遵守的底线,但是,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
正如本案这类行为,在五年前并没有写入刑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发生在五年前,这类行为可能尚不构成犯罪。但是,随着2015年11月1日“刑九”的施行,已将此类行为入罪。而法律只要公布施行就具有法律效力,它不会因为行为人不知道或者不懂法就网开一面。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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