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重医疗机构责任义务
《民法典》加重医疗机构责任义务,主要在这些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损害责任被写入民法典第七篇侵权责任篇章,和之前关于医疗机构侵权责任法规比对,对于医疗机构的责任义务有所加重,在于以下几点:
一、将医疗机构的告知方式由“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
在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中,要求取得的是“书面”同意。把“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意味着患者或近亲属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对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该条改变了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同意”方式,不再局限于“书面同意”。这些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中,很重要的矛盾点是医院机构要求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签署“书面”同意,一旦无法取得,往往会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至于同意的形式,可结合诊疗规范、操作经验等综合认定。
具体法条:
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书面)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二、扩大了医疗机构适用推定过错的情形,遗失病历资料也应被推定存在过错,但销毁病历资料限缩为只有属于违法销毁才构成过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也就是说,病例的保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实践中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保管病例,或者谎称病例已经遗失而拒不提供的,应当推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本条第3款将“销毁病历资料”修改为“违法销毁病例资料”,并增加了“遗失”的情形。
具体法条:
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增加了医疗机构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删去了“造成患者损害”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重大影响。为遏制这种行为,加强对诊疗活动中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法条:
第1226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欢迎咨询或聘请广东章盛律师事务所陈洪翔律师:
广东章盛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8号美荔园大厦二楼202室;
公交荔枝公园站,地铁三号线、九号线红岭站G出口;
陈洪翔律师电话13728602815,微信c13728602815,加微信前请先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