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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加重医疗机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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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民法典》加重医疗机构责任义务

民法典》加重医疗机构责任义务,主要在这些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损害责任被写入民法典第七篇侵权责任篇章,和之前关于医疗机构侵权责任法规比对,对于医疗机构的责任义务有所加重,在于以下几点:

、将医疗机构的告知方式由“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
在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中,要求取得的是“书面”同意。把“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意味着患者或近亲属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对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该条改变了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同意”方式,不再局限于“书面同意”。这些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很重要的矛盾点是医院机构要求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签署“书面”同意,一旦无法取得,往往会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至于同意的形式,可结合诊疗规范、操作经验等综合认定。
    具体法条:

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书面)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扩大了医疗机构适用推定过错的情形,遗失病历资料也应被推定存在过错,但销毁病历资料限缩为只有属于违法销毁才构成过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也就是说,病例的保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实践中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保管病例,或者谎称病例已经遗失而拒不提供的,应当推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本条第3款将“销毁病历资料”修改为“违法销毁病例资料”,并增加了“遗失”的情形。

具体法条:

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增加了医疗机构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删去了“造成患者损害”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重大影响。为遏制这种行为,加强对诊疗活动中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法条:

第1226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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