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业合作方如何获得赔偿?
合伙人擅自注销工商登记导致公司停业,合作方应如何获得赔偿?
因合伙人擅自注销工商登记,导致公司停业,遭受巨额损失。到底该如何争取赔偿,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可以分三步走。
一、沟通协商
如果能私了,就不要把事情捅大。假如合伙人并非故意,也愿意进行合理赔偿,作为当事人,最好是息事宁人,不要把事情做绝。
二、劳动仲裁
若私了未果,也不应盲目的直接走诉讼途径。可以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看仲裁的结果是否合理。
三、法律诉讼
这是最后的办法。走到这一步,当事人最好是求助专业律师。不要怕花钱,贵自然有贵的道理。把事情全权交给律师处理,这才是比较明智的做法。
四、相关案例
2007年6月,来自湖北的周先生在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永康街某地铺开了一家个体餐厅,并办了工商登记。
2013年11月30日,周先生与张女士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该店,各占50%份额,合伙期限两年四个月。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该店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张女士开始经营该餐厅,周先生负责到店对账。但合作好景不长。仅过半个月,2013年12月17日,双方就租金问题发生了激烈争执。
12月19日,周先生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将餐厅的工商登记予以注销。此时,双方合伙经营仅19天。同月24日,餐厅停业。张女士支付了店里工人工资2万多元。2014年1月,张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周先生,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对方返还其投资款8万多元及其利息,并赔偿损失2万多元。
周先生表示,签订合伙协议前,张女士已进入该店经营。协议约定继续由张经营,周对账即可。但张拒付租金,他催讨无果,只好垫付。他认为,张女士应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协议前后,该店均由张女士负责经营,因其经营不善而亏损,其自行关店应自担损失。
法院认为,张女士是以其对店铺的装修及租金押金作价出资,周先生是以餐厅及租金押金作价出资,餐厅应涵盖其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等。周先生未经张女士的同意擅自注销餐厅的工商登记,导致该店无法继续经营而解散,已构成违约。按《合同法》规定,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故张女士有权请求解除合伙协议。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对往后发生,不能溯及既往。故张女士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及其利息损失,依据不足。周先生存在违约行为,应赔偿张女士的损失。至于张女士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确认双方合伙协议解除,周先生应赔偿张女士损失8万多元,返还损失1.1万多元。周先生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