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深圳离婚律师
经常有当事人要找深圳离婚律师。怎么找深圳离婚律师呢?要找到合适的深圳离婚律师,有必要先搞清楚什么是深圳离婚律师呢?深圳离婚律师是人们的一种习惯叫法,指在深圳地区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律师。所谓找深圳离婚律师,是当事人遇到了婚姻家庭问题,需要聘请专门代理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的专业律师帮助。
找深圳离婚律师,包括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案件律师,离婚诉讼律师,离婚代理律师,是专门办理深圳离婚案件的诉讼或事务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的主要服务项目有:离婚诉讼 代书离婚协议 追偿共同债务 代理非深户离婚 孩子抚养权 孩子抚养费 非婚生子抚养 婚姻取证 个人财产 财产分割 代订遗嘱 遗嘱见证和遗嘱执行等等。
深圳离婚律师在此和大家说说离婚的标准。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或者说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呢?
1980年我国婚姻法明确界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意义,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核心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应将“感情确已破裂”定位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简称新婚姻法)在抽象层面和程序规则上继承、保留了80年婚姻法的内容,但在判决离婚标准的具体认定和把握上作了明示列举,在法律规范的表述方式上作了重大创新。作为判决离婚标准的集中表现,新婚姻法第32条分列四款。
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80年婚姻法相同)。
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与80年婚姻法相同)。
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这四款中,后三款共同构成我国判决离婚标准的完整体系,也是实践中分别情况处理各种离婚纠纷的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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