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8〕479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请调整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云劳社函〔2007〕63号)收悉。经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450元;州、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300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0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包括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办公费、印制表格资料和伤残证书费用,以及外调、勘察取证等鉴定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包括当事人在医疗机构的相关检查费用。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督促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及时到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8年5月20日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云南省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复文》(云价非发〔1990〕141号)同时废止。
二ΟΟ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