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争议 >> 文章正文
聘请外国人,该办哪些证?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聘请外国人,该办哪些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如聘请外国人就业需要哪些手续办理,需要哪些详细证明,企业该如何在正常的招聘流程中注意哪些细节。

案情简介:

徐某为香港公司雇员,2000年12月派至香港公司投资设立的无锡公司担任总经理,在我国未办理相关的就业手续,与香港公司也未解除雇佣关系

2001年4月香港公司向香港当地税务部门发出了与徐某终止雇佣关系的通知书,此后徐某继续在无锡公司履行总经理职务,至2001年6月1日,无锡公司为使徐某尽快取得我国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以其下属公司的名义与徐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使徐某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2001年6月27日无锡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通知相关董事参加,以董事会决议免去徐某公司总经理职务,并停发徐某2001年6月28日以后的工资,2001年11月7日徐某同意不再与无锡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但徐某主张之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的认定。徐某原为香港公司的雇员,其在2000年12月至无锡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时,在我国未办理相关的就业手续,与香港公司也未解除雇佣关系,故应认定徐某系香港公司向无锡公司的派出人员。徐某与香港公司于2001年4月1日起解除了雇佣关系,并继续担任无锡公司总经理,其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应认定徐某于2001年4月2日起与无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未签约过错认定。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商待定阶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尚未确定,但无锡公司于2001年6月27日通过董事会决议免去徐某公司总经理职务因未通知相关董事参加,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应为无效。由于无锡公司停止了徐某履行职务的工作条件,无锡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即对徐某2001年6月28日后的工资予以支付,考虑到徐某已于2001年11月7日同意不再与无锡公司发生劳动关系,故应理解为双方对终止劳动关系达成一致,徐某停止履行职务,无锡公司也无需支付工资,但应向徐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析处理要点: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薄谷开来减刑裁定及她的..
·刑事报案书
·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标..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
·龙华区油松派出所地址及..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及..
·财产保全延期申请书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答..
·香港“世纪贼王”张子强..
·工程项目承包、发包的五..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