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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中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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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专利诉讼中的诉讼策略

专利纠纷发生后, 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即专利权人请求法律保护其权益有二条途径可以选择, 一是向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 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论由谁处理专利纠纷,都有一个基本原则, 那就是要符合促进专利技术向生产力转化, 有利于专利技术的实施。我们知道, 对不会有哪一项没有经济效益的技术会被侵权、仿制的。正因为被侵权的专利技术是有经济效益的技术, 为了保护专利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专利诉讼中, 除处理专利纠纷的专利管理机关或法院要努力调解, 因势利导使双方矛盾化解以外, 还需要双方当事人从既有利于专利权保护, 又有利于专利技术充分实施的目的出发, 以慎重的态度对待诉讼, 尽量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存在一个诉讼技巧间题。

一、专利权人的诉讼技巧

当专利被侵权而与专利权有关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 专利权人理应要求法律站在自己一方。但是当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并证实某人有侵犯其专利权行为后, 应首先向侵权人发出书面警告, 提供自己的专利号供对方查阅, 并留下与此有关的证据为今后的诉讼作准备,同时提出处理方案。

如果双方不能取得和解, 则应考虑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也应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考虑自身生产能力。如果专利权人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 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用不着借助其它企业的力量完成产品生产, 在诉讼中可以不考虑与对方合作生产这个因素。如果专利权人是科研单位、学校或者小型乡镇企业, 生产规模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在诉讼中就应考虑与对方和解, 在对方支付使用费的前提下许可其继续生产, 以满足市场需求。

第二, 专利权人要冷静地对自己的专利进行认真分析, 特别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要考虑该项专利是否存在缺陷, 能否被对方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丧失权利。

由于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经过实性审查, 故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宣告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比例较大。

如果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一味地得理不让人, 会促使对方挺而走险, 千方百计找出实用新型专利存在的缺陷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这样将对专利权人一分不利。因此, 专利权人应对以上因素做全面分析, 在专利诉讼中把握住分寸, 恰到好处地维护权利。

如本文案例所述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 尽管证据确凿, 胜券在握, 在诉讼中仍然能够有理也让人三分, 最后与对方和解, 达成专利许可协议。

二、应诉的技巧

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法保证专利授权质量的一个重要法律程序, 也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一方的权利,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 被告采用最多的一个反诉手段。

无效宣告程序的采用,有时会给被诉侵权方带来合法实施新技术的权利和随之而来的是经济效益, 但如果使用不当,则会使双方的利益甚至是多方利益受损害。如河北保定某企业因其专利产品健身球被侵权而诉诸法律, 因调解不力而被反诉专利权无效, 众多企业一哄而上都开始生产健身球, 其中不乏质量低劣者, 使这个出口创汇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身价一落千丈, 不仅专利权人的产品市场受到了冲击, 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产品市场由于更多的企业仿制也同样受到冲击, 而仿制厂家的产品在市场上也处于不利地位。其结果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外汇收入, 使国家利益也受到了损害。

在专利纠纷中恰到好处地使用无效宣告程序, 会有不同的效果。如本文案例所述的被诉侵权一方曾多次表示要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可是纠纷最终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结案时也没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并不是他们不会运用无效宣告程序, 而是考虑到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那么生产专利产品的就不止产量很小的专利权人自己和被诉侵权的两家企业, 会有十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而该产品的市场有限, 这种一哄而上的现象会使刚刚起步的专利产品市场受到很大影响。

为了避免引起市场混乱, 被诉侵权一方采取了专利战略的策,与专利权人和解, 取得合法的专利使用权, 反过来再以法律保护来限制其它企业生产相同产品, 既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这是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一方可选择的应诉技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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