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商务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1.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项目涉及的市场、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保、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报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员会)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中外投资者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商务或地方相应政府机构)审批。审批部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的申领。中外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只需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向审批部门(商务部或地方相应政府机构)申请报批。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海关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到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聘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等。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程序及所需文件示意
步骤 | 批准部门 | 应提交的文件 | 证书 |
1.项目建议书 |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中方主管部门同意的项目建议书;外方资信材料。 | —— |
2.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 审批机关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中外方签署的可行性报告;立项过程所报文件复印件。 | —— |
3.合同、章程 | 商务部或 地方相应政府机构 | 立项及可行性审批所报文件;审批机关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复;中外双方的工商登记注册及资信证明;合同、章程;各方董事任命名单。 | 《批准证书》 |
4.注册登记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有关审批机构的批文;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董事会名单。 | 《营业执照》 |
5.税务、海关、 外汇、银行登记 | 税务、海关、外汇、 银行 | 获得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企业代码、税务、财务、海关、外汇等相关手续。 | 各种登记 |
说明:
1.上述审批程序既适用于生产性企业的设立,也适用于各服务性企业的设立。
2.目前一些省市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进行合并审批。
(三)“一站式审批”和“一条龙服务”
为方便中外投资者办理审批手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可提供“一站式审批”,商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对外商投资事项进行集中受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成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全过程的服务,即“一条龙服务”。例如在前期帮助寻找合作伙伴;协助选择厂址;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代理上报;代办企业名称登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拟合同、章程,代办申请营业执照;中期可代办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用地、环保、消防以及公用事业等有关建设手续和协调工作;后期可代聘员工,提供相关信息等服务。此外,咨询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对注册资本额及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国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企业或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有明确规定。
(1) 对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目前有关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如下的要求:
a)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b)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c)外资银行、合资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d)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e)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f)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g)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h)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i)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j)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2)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a)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b)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c)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d)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3)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次性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另一种是分期缴付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出资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缴清。具体规定如下:
a)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b)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c) 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d) 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e) 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合同经审批后,如果确实因为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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